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2、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项减负)、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性医疗保障给付、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家属劳保、商业保险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付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申请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但年底确因累计费用未能达到规定申请受理标准的,次年三月底以前提出首次申请时,其上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计入受理额度内。
4、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适当降低申请受理标准(不能低于500元),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目前的标准为月人均300元;农村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目前的标准是年人均2340元。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按目前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月300元计算,也就是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以下的家庭。
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大病重病。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采取“分类分段”的方法。即对于个人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到其年收入30%(今年为2500元)的部分,可直接申请医疗救助;超过的部分,则须先办理医保综合减负后再申请医疗救助;对于个人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到其年收入40%(今年为6500元)的部分,可直接申请医疗救助;超过的部分,则须先办理医保综合减负后再申请医疗救助。
7、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市总工会举办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还本型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及《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举办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各单位建立的职工医疗互助制度以及社会各界对困难人员实施的其他各种资助(包括减免)措施等。
8、医保减负的费用(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7、49号文件规定实施个人自负医疗费减负费用;恶性肿瘤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8号通知规定纳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费用;低保家庭中医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2)26号通知规定实施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减负的费用;城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通知规定实施综合减负的费用等);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必须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如须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先根据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补助后,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酌情补助。
2、对于非医保人员个人全年实际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一般不超过25%的比例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般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额)。
3、对于医保人员个人全年实际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一般不超过50%的比例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般不超过50%的比例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额)。
咨询→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对象根据《申请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公开告知书》提交申请材料→街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批。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社区矫正人员(指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l、本市已经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现行政府实施的医疗救助工作的原则是“广覆盖,低标准”,不是传统观念上的“报销”政策,只能从救急的角度予以救助,适当缓解困难。
2、凡需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或期间,及时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接受指导。一般应在所在地区的社区医院就近就诊。
3医疗治疗、泛亚电竞下载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该医疗年度内不予救助。对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